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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8-01279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日期: 2018-05-29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市气象局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办法公开
2018年05月29日 来源:

市气象局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办法公开

2018年05月29日 09:47  点击:[ 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 

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事项政府统一服务 

操作办法 

本办法用于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中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操作。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操作步骤:

1.项目单位按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通过政府专门机构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4)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2.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4.气象主管机构将书面决定书通过政府专门机构下达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气象台站迁建所有费用由申请人全部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 

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事项信用惩戒办法 

本办法用于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中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

惩罚办法:

1. 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企业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整改合格后可申请验收。

2. 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项目单位失信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好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气象探测环境不受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中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遵循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获得有关部门的建设施工许可。

第二章事中监管

第五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随机抽查,每月至少抽查在建项目的50%,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定期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六条 在抽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应立即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企业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项目建设进程,并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做出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后重启项目建设进程。

第八条 企业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建设设计等进行调整时,应遵循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若与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不符且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事后监管

第九条 建设项目验收应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通过验收;如发现存在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问题,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企业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直至合格后,通过验收。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事项清单

一、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二、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民用爆炸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2

总规划平面图

原件

 

纸质和电子

   

3

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4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原件

 

纸质和电子

   

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2.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2

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3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原件

 

纸质和电子

   

4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5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原件

 

纸质和电子

   

注:1.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2.《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见附件。

示范文本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公章):xxxxxx公司  

申请项目: xxxxxx项目  

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申请日期: 2017 ** **

项目情况

名 称

Xxxxx项目

地 址

Xxxx省xxxxx市xxxx街xxxx号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 ***栋(座);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最高建筑高度 ****米;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使用性质

化学品仓库

建设单位

名 称

Xxxx公司

地 址

Xxx省xxx市xxxx街xxxx号

邮政编码

100000

联 系 人

蒋****

联系电话

189********

设计单位

名 称

Xxxx公司

地 址

Xxx省xxx市xxxx街xxxx号

邮政编码

100000

联系人

赵****

联系电话

189********

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情况 

品 名

数量(吨/每年)

生产

使用

储存

运输

经营

           
           
           
           
           
           

电子信息系统情况 

系统名称

系统结构及设备配置

   
   
   
   
   
   

设计简介: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气象主管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操作办法 

一、开发区所在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工作。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当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签订承诺书。

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提交相关部门,一份提交所在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一份由项目建设企业留存。

三、气象部门按照要求对作出承诺的投资项目进行并联审验。并联审验前,企业应通过行政审批窗口向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备案: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承诺书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项目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四、并联审验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参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联审验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五、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开始施工建设;不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完善,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开始施工建设。

六、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七、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调整时,应征得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通过行政审批窗口重新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

八、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承诺备案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三)防雷装置验收技术检测报告。

九、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试行承诺制改革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朔州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试行承诺制改革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试行承诺制改革工作。

第四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当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签订承诺书。

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交项目受理的政务服务中心,一份提交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一份由项目建设企业留存。

第五条 气象部门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办公室统一要求,对作出承诺的投资项目进行并联审验。并联审验前,企业应通过行政审批窗口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备案:

(一)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备案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六条并联审验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参加。

第七条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开始施工建设;不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完善,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开始施工建设。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联审验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调整时,应征得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通过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重新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应当按照受理时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的统一要求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承诺备案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十七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在开发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 

信用惩戒办法 

一、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三、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气象部门将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部门共享,实现联合惩戒。

山西省气象局企业投资项目 

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进一步营造良好信用市场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管理,是指以促进企业守信践诺、推进项目建设有效开展为目的,记录、归集、共享和应用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气象部门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事项清单,明确承诺事项内容、准入条件和标准,指导企业做好信用承诺工作。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应依据承诺事项清单向所在地气象部门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书,气象部门对承诺书预审并公示。

第六条 气象部门要加强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包括企业信用承诺信息、项目监管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第七条 气象部门要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查询应用纳入到企业投资项目监管过程中,作为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及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气象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准入、监管和服务过程中,要逐步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企业异常名录、重点关注名单及“红黑名单”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

(二)准入前,对有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应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应限制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等;

(三)项目投资建设期间,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企业,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或者叫停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予项目验收,列入行业“黑名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气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联合激励措施:

(一)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气象部门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向气象部门申请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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