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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10796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5-08-31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关于政府采购的其他问题解答
2015年08月31日 来源:

1、软件属于政府采购的什么项目? 答:政府采购的对象主要有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软件,在货物类中,应理解为通用类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在服务类中,应理解为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  

2、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什么项目招标时需要投标供应商具备该资质? 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为了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必须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一种认证,以评定企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企业只有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才能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招标中,需要投标供应商具备该资质。 

3、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答:此次修改政府采购法共涉及三项内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将该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删去了第三项内容。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将本条中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此次修改政府采购法是在我国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背景下进行的。此前,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主要依据201012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开展。该办法第七条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分析,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474号令为什么要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答:谈判谈什么?主要谈的是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每一轮谈判结束后,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就要变动一次,技术专家解决不了合同问题。正如前面所说,如果遵循按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那就意味着许多金额巨大的项目都有可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特别是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许多大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均需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至关重要,必须要有一名法律专家。竞争性谈判应成服务类项目主要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引入成本核算概念 《中国政府采购报》:74号令对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与以往实践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相较此前的采购实践,74号令单一来源采购最大的变化是引入了成本核算的概念,即要求采购人员编写的协商情况记录中应当包含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74号令出台前,单一来源采购成交价格往往比较高,基本上是贴着采购预算成交的。74号令之所以做出上述要求,主要考虑,一是增加一项可查询的信息记录,方便审计和财政部门的事后监督;二是保证成交价格的合理性,如果该产品市场在售,那么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价不能高于市场价,如果该产品没有形成市场价格,那么供应商要告知成本。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引入了公示制度,要求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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