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5-10789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5-08-31 | ||
公开类别: | 信息有效性: | ||
内容概述: | |||
备注: |
1、什么是政府采购?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什么是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
3、什么是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主人是采购人。分散采购是相对于集中采购而言,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
4、什么是采管分离? 采管分离就是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职能相分离,操作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与监督职能,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与执行。
5、什么资金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答: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一般是指年度预算中用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年初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一般是指法规规定批准的各类收费、基金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等。
6、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也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吗?答:《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是“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本法规定。采购人全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不受本法约束。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事业收入,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7、工程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招标投标法》又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作了具体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工程项目须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采购程序。
8、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吗? 答: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民,也应当用之于民,即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务院没有出台政府采购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的规定。
9、在哪些情况下,政府采购可以不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工程?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0、哪些政府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答:《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11、如何理解货物的范围?答: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了使货物范围更加明晰,并便于统计分析工作,财政部在201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中,明细了货物的内容,将货物细分为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货物等20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各包括相关的物品。
12、如何理解政府采购中工程的范围? 答: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但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工程的采购行为不仅仅指新建,还包括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环境改造等。
13、如何界定服务范围? 答:政府采购法对服务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排除法的方式,主要考虑是服务的内容繁多,很难用简要的法律语句表述,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了使服务范围更加明晰,并便于统计分析工作,财政部在201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中,明细了服务的内容,将服务细分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开发等24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各包括相关的服务。
14、政府采购如何体现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答: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环保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建立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15、目前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六期),共涉及多少种产品类别,其中强制采购产品有哪些?答:目前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六期),共涉及25种产品类别,其中: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以“★”标注)的,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
16、目前执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四期),共涉及多少大类产品,其中强制采购产品有哪些? 答:目前执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四期),共涉及41大类产品。台式计算机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
17、政府采购如何体现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答: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鼓励支持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都一致肯定了对中小企业的优先政策。2011年12月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8、政府采购如何体现购买国货原则? 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1)政府采购应坚持“国货优先”的原则。民族产业是赚取利润、提高税收、扩大就业和国家振兴的坚实基础,在政府采购中应该坚持“国货优先”的原则,让政府采购成为民族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政府采购不是寻常百姓的私人购物,它对市场有着极大的示范推动作用,可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全社会采购倾向。在一般消费者眼里,政府采购商品往往是高质量的代名词。因此,政府采购青睐民族品牌,也就等于替民族品牌做广告。反之,政府采购带头排斥国货,等于向社会明确发出了国货质量不如洋品牌的信号,使民族品牌在竞争中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除此之外,目前确定“国货”的标准主要还有3个,即: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和知识产权标准。
19、政府采购所指的进口产品是什么?答: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0、政府采购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实行什么管理,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其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21、我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原则? 答: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从国际上看,政府采购的模式,按照组织政府采购的主体及其采购范围,一般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等三种模式。我们国家实行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发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自的优势,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政府采购的主流模式。 (1)集中采购模式。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法律强制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行为。集中采购的集中程度直接依赖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的采购项目范围。 特点:集中采购制度以集中采购机构的唯一性和集中采购目录制的形式体现,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形成批量采购,取得规模优势,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加强监督管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采购效率不高和采购周期较长的问题。 (2)分散采购模式。也称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特点:能够满足采购项目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采购效率较高,但缺乏规模优势、采购成本高、不便于监督管理。
22、政府采购的回避原则?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1)建立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2)规定必须回避的对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是指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替代。 (3)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要强制其回避。如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参加当次采购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回避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执行机构提出申请,采购执行机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其回避。
23、哪些情形不适宜实行政府采购? 答: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宜实行政府采购: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4)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5)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