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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434 公开责任部门: 园林处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10-26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关于印发《朔州市园林处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

 

 

 

 

朔园管字〔2017〕54号                                          签发人:王加焕

                          

朔州市园林处

关于印发《朔州市园林处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处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市区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美化城市环境,现将《朔州市园林处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朔州市园林处

                                                2017年10月26

 

 

附:

朔州市园林处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内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地广场是指以植物造景为主,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由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四条 州市园林处负责市区绿地广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园林管理部门搞好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 绿地广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体现城市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绿地广场用地应当以植物占地为主,非植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广场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广场内的设施完好和环境整洁;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障游人安全。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八条 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护广场环境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和种籽,踩踏观赏性草坪和进入圈围的观赏花木区;

(五)在广场内乱丢纸屑、烟头、瓜果皮壳、废弃杂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六)捕捉、伤害广场鸽子;

(七)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

(八 )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九)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十)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十一)其他影响广场面貌和妨碍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及造成花草树木死亡、园林设施损坏的,由城市市容管理监察机关会同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进行赔偿外,并给予警告或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广场是举行政治集会和群众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为加强广场活动的统一管理,规范广场的各类活动,根据我市的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一)政府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安全生产、公益、慈善、福利事业等活动需临时占用广场的,也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为保持城市广场的文化休憩氛围,广场活动应以公益性活动为主,原则上禁止各类商业促销和广告宣传活动;

(三)活动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积极健康向上,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封建迷信活动,或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宣传活动。禁止搞彩票销售和年货市场;

(四)凡在城市广场举办各类活动,需持活动详细方案,于活动一周前到广场管理部门和园林处办理审批手续;

(五)活动举办者必须在批准指定的场地和时间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随意扩大场地、变更活动内容和延长活动时间;

(六)活动所需的水、电由广场管理单位统一提供,并由广场管理单位专业人员负责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晨练活动一律不提供用电;

(七)活动举办者要自觉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5米以内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时应做到人走场清。音响音量要适中,控制噪声污染;

(八)活动举办者要注意广场鸽、树木、花草、绿地及设备、设施的保护,不得在广场灯柱、构筑物上悬挂、张贴物品;

(九)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广场管理单位可预收一定押金(1000元一5000元),用于设施、设备等损耗补偿,损坏设施应照价赔偿,无损坏的活动结束后退还。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广场管理单位执法人员有权予以纠正,直至终止其活动。

第十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由举办单位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并向治安安监部门报备并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广场的统一管理不得损坏广场设施和花草树木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并保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

第十 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确保花树木的正常生长。逢重大节日、纪念日或有其他重要活动期间,绿地广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布置临时性花坛。绿地广场内的服务设施由绿地广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 擅自占用绿地广场,以及在绿地广场内修建与园林无关的建(构)筑物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并由城市市容管理监察机关给予处罚

第十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园林处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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