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园管字〔2017〕6号 签发人:王加焕
朔州市园林处
关于印发《朔州市园林处农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处属各单位:
现将《朔州市园林处农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园林处
2017年2月28日
朔州市园林处农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公园、广场、游园、道路等人口密集区的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做好本单位农药监管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朔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处各管理单位对管理的绿地、绿带内的树木、花草喷施农药的,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人口密集区使用农药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科室、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管辖范围,做好农药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四条 实行“环保、安全、高效、低毒”的原则购买使用农药。
第五条 实行专人专管的原则,从购买、入库、领取、使用、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上明确责任。
第六条 各科室、各单位购买农药必须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农药产品的名称、购买数量,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七条 购买农药必须到具有国家规定的农药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
第八条 购买的农药产品的包装上必须贴有标签或附产品说明书。农药标签或说明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通用名;
(二)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净重量(净容量)和剂型;
(三)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批准文件号)和产品标准代号;
(四)农药类别和毒性标志;
(五)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六)生产日期(批号)和产品质量保证期;
(七)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标签应清晰准确,与农药登记证内容相符并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 实行台账管理制度。从农药的购买入库到领取使用都要造册登记、签字审批,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条 农药实行单独分类存放,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农药存放点,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一 对存储的农药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第十二条 农药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仓库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过程中,按照病虫害发生的种类程度科学用药,应当优先选用生物、物理防治方法,优先选用环境友善的、高效低毒的农药。
第十四条 必须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喷施农药。
(一)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等正确施用农药,不得超范围、超浓度、超数量;
(二)不得在上下班、上下学以及节假日人流密集的时间段和高峰期对道路两侧和广场公园的花草树木喷施农药;
(三)喷施农药前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播放通知,向广大市民告知喷施农药的地段、时间及种类,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触碰、采摘、食用园林植物的枝干、花叶、果实,以免发生中毒事件;
(四)喷施农药的绿地、绿带以及花草树木应当设立警告标志;
(五)喷施农药应在天气晴朗及无风的情况下进行,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搞好个人防护,防止生产性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食品和饲料等。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 处理过期报废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生中毒事件的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八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园林处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