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省、市“实施意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针对近年来我市个别县(区)统计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根据朔州市统计局(2018)第7次局务会议安排部署,印发《关于开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朔统发【2018】11号)文件,在全市统计系统开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方案》要求,着重治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问题:第一,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遏制“数字上的腐败”的重要指示学习不够、领会不深,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极端危害性认识不够;第二,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意识不强,执行国家、省、市各项统计工作部署、决定、要求不严格;第三,统计法治观念和数据质量意识不强,对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不够,执行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规范不严格;第四,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够;二是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第一,编造虚假调查单位;第二,强令或授意企业(单位)等调查对象按指定数据或数值区间报数,代填代报企业(单位)数据,自行修改企业(单位)等调查对象数据;第三,编造各类调查对象原始统计资料和各类汇总数据;第四,组织或要求统计机构、其他部门和调查对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第五,其他数据造假问题;三是对数据造假惩治遏制不力问题:第一,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对和制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担当不够,对行政干预抵制不坚决;第二,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力,不依法认真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违纪单位及责任人处罚和追究不到位;第三,对国家、省统计局直接核查案件不积极配合,对国家、省统计局转办案件查处不及时、不到位,各县(区)统计局直接查办案件“空白”;第四,对举报的案件未及时核实、处理;第五,包庇、纵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对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数据造假失察;第六,其他惩治遏制不力问题;四是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问题:第一,把统计局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目标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第二,要求下级机构和调查对象按指定数据或数值区间报送数据的文件和做法;第三,为各项评比、资格认定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五是以数谋私问题: 第一,统计资料管理不严,私自对外提供、谋取利益,以致统计数据泄密;第二,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审核不严,为企业完成目标任务放松审核,甚至帮助企业造假,谋取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