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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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人防办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朔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订《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人防办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汨罗市政府门户网站人防办子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职责、工作动态、规划计划、财政资金、法规文件等内容。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办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本机关制作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及指标。  

    6.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任前公示、招录信息、教育培训。  

    7.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8.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9.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单位业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活动情况等。  

    10.通知公告  

    主要包括:业务通知、公示公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1.其他  

    主要包括:本办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办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办还将通过政府公报、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机构  

    朔州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人防办法宣科        

联系人:庞志刚  

    办公地址:市府西街蒙阴村镇银行五楼       办公时间:  8:0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49-2227203   传真:0349-2227203 

(二)受理程序  

       提出申请  

向本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朔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此表附后)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办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办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办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办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向本办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办提交书面申请。  

    本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办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办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办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办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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