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441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人社局 |
公开日期: | 2017-12-05 | ||
公开类别: | 信息有效性: | ||
内容概述: | |||
备注: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简称“两定”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保、患关系。11月30日下午,朔州市规范定点管理机构工作会议在市人才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市医疗工伤保险科、市职工医保中心、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负责人,市直管“两定”机构的法人代表、市县两级信息中心负责人及各县区医保定点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共计9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两定”机构服务协议进行了详细解读;对市本级直管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认定流程、既往“两定”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流程、县区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认定流程分别给予详细解读;并就下一步做好我市的两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制定出台了朔人社发[2017]207号文件《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提出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定点互认、统一标牌管理、统一申请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评估内容、统一日常管理、统一退出机制等,对协议的续订、变更及其他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坚持“谁审核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新申请医药机构的资格评估工作,要求各县区每半年将《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备案表》、评估表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定点管理机构,市定点管理机构对县区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审,复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联网。对既往“两定”机构开展专项整治,申请人领取并填写《申请书》,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到市县两级定点管理机构,市县两级定点管理机构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两定”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编码;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两定”机构,责令其在2018年1月30日前进行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