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0961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林业局 |
公开日期: | 2016-03-10 | ||
公开类别: | 信息有效性: | ||
内容概述: | |||
备注: |
国有林场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生态安全重要的基础设施。我省国有林场经过多年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绿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扎实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解决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为指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绿色发展”总体部署,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保护生态、保障民生为总目标,因地制宜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干分离、主副分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业体制机制,确保森林资源不破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山西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原则。要把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骨干中坚、示范带动作用。 2.坚持民生为本原则。国有林场改革事关全省人民的生态安全与民生福祉,要以改革促发展、增活力、保民生,切实解决好全省人民最为关心的生态问题。同时,要努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林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职工转岗、就业、增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区稳定、生态安澜。 3.坚持创新驱动原则。以创新的思路和法治的思维深化改革,建立功能定位明确、层级清晰有序、运行规范高效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创新管林护林机制、造林营林机制、产业开发机制和投融资机制,增强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活力。 4.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坚持改革总目标不动摇,认真研究,立足实际,创造性地推进改革。根据区域特点、资源状况、不同人员结构提出改革实施意见。 5.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对所辖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严格把握政策,细化分解任务,认真落实措施,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资源整合,加强保护,科学经营,增量提质,使全省国有林场经营面积增加到5000万亩以上,有林地面积增加到3000万亩以上,活立木蓄积增加到1亿立方米以上。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宜林荒山全面绿化,森林结构得到优化,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优化国有林场布局,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场部、管护站点逐步实现“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通电视),职工住房条件明显改善。 ——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效。建立功能定位明确、政策保障有力、管理科学规范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2016年底,林场机构整合精简到位,财政预算保障到位,全省国有林场由267个减少到220个以内,国有林区非林单位减少30%,全省国有林场全部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2020年底,全省国有林场总数减少到200个以内,事业编制减少30%左右,领导职数显著减少,国有林区非林单位总数减少到改革前的50%左右,基本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与改革举措 (一)明确功能定位。我省国有林场保护着全省最精华的森林资源,承担着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示范带动全省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职责。主要功能定位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提供生态公益服务和生态产品,按从事自然资源保护类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管理。 (二)理顺管理体制。国有林场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国有林场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省国有林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国有林场履行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责,省按山系流域设置的省直林局负责对省属国有林场进行管理。建立完善市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强化职能,充实人员,负责对市、县国有林场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优化组织结构。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的需要,鼓励市域范围内对所属国有林场进行优化整合,促进规模经营。对经营面积5万亩以下、森林资源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就近合并,优化资源配置,组建大中型林场。经营面积在10万亩以下的林场,属地政府可通过购买、托管集体或个人公益林增加经营面积,鼓励将近几年政府新造林地委托或组建新的国有林场管理,强化资源保护,增加经营面积。科学划分国有林场类型,一般10万亩以下为小型林场,10-30万亩为中型林场,30万亩以上为大型林场,并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推进政事分开、管干分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落实法人自主权。推进事企分开、主副分离。林局、林场现有的产业经营性项目,应组建经营实体,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逐步与主体分离。对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国有林场基础上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种子园、树木园、苗圃纳入国有林场改革范围,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实施,落实相关政策,逐步实行与林场机构合并,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明确管理权限和范围,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创新管理模式。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和场长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林场场长对本场资源保护、森林培育、林业产业开发、林场社会稳定负总责。国有林场要切实加强党的组织领导,坚定正确的改革方向。加强林场工青妇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优化人员结构,严格编制管理。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考核。减少管理人员,增加技术人员,减少工勤人员,增加一线管护人员。现有超编正式人员,通过转岗分流、多渠道就业、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在2020年前人员分流过渡期内,允许国有林场职工创办管林、造林、营林等经营性实体或自主择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和长期聘用的临时人员。逐步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与经营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森林消防、造林营林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的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四)强化资源保护。建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将全省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列入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理,予以立法保护。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经批准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应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建立监测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建立森林资源消长核算制度和离任责任审计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县(局)为单位,建立资源管理数据库,在林保一张图的基础上,建立资源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强化省、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监管机构和职能,对森林资源消长、林地资源变更进行严格监测和检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核算、考核等工作,保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长期稳定发展。 加强森林防火、防林业有害生物、防偷砍滥伐林业“三防”体系建设。建立以承包管护为基础,林场管护与专业公司管护相结合的综合管护体系,探索开发式、资产式管护机制,严格落实管护责任和奖惩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组织和专业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切实做到权属清晰、职权明确、监管有效。 (五)加强森林培育。“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国有林场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积极发展场外林业,大力实施购买式造林、合作式造林、股份制造林;支持国有林场赎买、租赁集体和个人林地,通过林地流转,扩大经营面积,资金由国家补助,省、市、县分级筹措。 建立森林经营制度,制定省级森林抚育规程,建立和完善森林抚育补贴政策,实施森林培育工程,加强森林抚育,优化森林结构,增加森林蓄积,提高林分质量,强化生态功能。 (六)增强发展活力。国有林场要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才技术优势,发展培育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物质能源林、森林旅游、森林食品药品和森林养殖等特色产业。按照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和林场职工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完善政策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林场的房屋、道路、供电、通讯、广播电视、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设施、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的场部逐步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地方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按照改革后国有林场相应类别及标准,实现职工“五险一金”全覆盖。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保险应一次性给予补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现行渠道解决。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加强财政支持。按照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国有林场事业编制内人员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改革后财政保障水平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全额算账、收支分开、差额补足、总额不减”的原则对省属国有林场经费予以保障。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适用于国有林场。将国有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改革的奖励补助等与改革相关的支出。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 加强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进行化解;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八)加强队伍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国有林场人才交流机制,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依据《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54号),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比例结构。切实解决市、县国有林场职工年龄结构老化问题,有计划面向社会按专业需求公开招聘补充人员。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协调推进。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的全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山西银监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负责全省国有林场改革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改革方案、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其职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协调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资金保障到位。 (二)编制方案,分级实施。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市、县(市、区)、省直林局分别编制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各市、省直林局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组,批复后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改革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分解年度目标,明确改革时限,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三)宣传发动,凝聚共识。各级政府适时召开国有林场改革动员部署会议,组织搞好培训,将国有林场改革的基本原则、配套政策、目标要求,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组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有林场改革的重要意义,解读改革政策,凝聚改革合力,营造改革氛围。 (四)认真总结,搞好验收。在国有林场改革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推广,顺利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各地要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改革档案,确保国有林场改革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参照国家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制定我省验收办法。各地改革完成后,经申请,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市级国有林场改革进行验收,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县级国有林场改革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