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我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信息公开职能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充实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等,加强信息公开建设,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委进一步强化了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新调整了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任任组长,分管信息工作的委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制度建设。一是建立预先审查制度。把政府信息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公开时限等,作为审查内容。通过预先审查,严格控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避免出现信息公开“失控”现象。二是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人,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问题,又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建立主动公开制度。对应当让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四是建立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公开的事项、公开对象和范围,明确受理申请科室、方式和程序等,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对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我委的形象和效能建设。我委明确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委加强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全委各科室、工作人员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本科室的一项基本工作抓紧、抓实。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及时上报公开内容,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全方位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按照要求,我委编制、公布、更新了《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按要求规范公开了单位业务事项的具体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
二是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做到工作信息、动态工作信息及时公开,同时结合单位实际和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查阅公众所需资料,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认真落实保密审查制度,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都经过单位保密审查。
三是利用单位文件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公布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布单位信息。
四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五是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我委已公开的信息全属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如有遗漏,通过网上受理申请来弥补主动公开的不足。在前几个月的实际工作中,没有遇到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三、加强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电脑、网络进行检查、维护,对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实行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地保障了网络和系统安全,防范了病毒的攻击。对涉密计算机采用加密、口令等技术措施,防止黑客盗用我委信息及非法侵入我委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对网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密码和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和保密,确保行政系统的信息安全。存贮于计算机设备中的保密信息,严格按保密管理相关制度,例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阅。对日常办公电脑和专用电脑,安装隔离卡,进行加密措施,实行专机专用、专人负责,把责任落实到具体操作人员,把隐患消除在源头,有效保障了我委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管理而言,是一项开创性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探索,突破旧的限制,打破惯性思维,不断推进统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群众观注度尚需提高
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坚决推行,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促进。目前,不少群众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信息公开的认识,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4年,我委将从四个方面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是群策群力,积极思考,探索政府信息公开新形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依程序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
四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使每一次公开都能做到资料详细、档案健全。
五是积极参加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准确、及时、规范。
二O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