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1364 | 公开责任部门: | 朔州市安监局 |
公开日期: | 2018-06-07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 |
内容概述: | |||
备注: |
朔安办字〔201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18]1号)文件的安排部署,今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朔州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朔州市进一步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8]1号),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为目标,以强化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年”活动为抓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的内容和分工
2018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范围,仍然是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和市政运营等高危行业为重点,覆盖全市各行业(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治。
(一)煤矿。要深刻汲取中煤担水沟煤业“1.17”冒顶事故教训,把重大灾害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工作来抓,紧紧围绕顶板、瓦斯、水害、防灭火、煤尘等隐蔽致灾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全面体检。要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强力推进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未实现防治水分区管理的依照规定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要强化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有关规定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程序,发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产停建撤人。认真落实煤矿顶板管理规定,严格规范顶板技术管理,严格支护材料把关,严格施工管理和顶板监测监控。
(二)道路交通。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事故多发等危险路段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促进国省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达标提级,消除危险路段,完善标识标牌,增设安全防护等设施,加强农业运输机械的安全管理。在国省干线公路开展大货车不靠右行驶专项治理。探索研究开发高速公路危化品车辆过隧道信息化监控技术。从2018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要按照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自动紧急刹车灯防碰撞系统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2018年年底前按照规定完成35%的安装任务。在团雾易发多发路段推广安装雾区引导防撞系统。
(三)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对毗邻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人流集中区域的加油站进行重点治理;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对新建涉及重大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建筑施工和市政运营。要认真汲取江西“11.24”事故教训,开展模架支撑、起重设备、土方(隧道)开挖等分部分项工程防坍塌专项整治;加强城市安全运行安全管理,积极整治城市渣土堆场、玻璃幕墙隐患。切实抓好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突出抓好城中村、城边村煤改气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管,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五)非煤矿山。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实行分台阶开采,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规程》实施爆破作业,对不按设计要求实施爆破作业,采取硐室爆破、一面坡开采的企业严肃查处。
(六)消防、冶金工贸、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都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时限、措施、目标,深化专项整治,提升安全能力。专项整治方案于2018年6月底前报同级安委办,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2018年的专项整治要在2017年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区政府组织检查,市行业主管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
具体分五个步骤:
第一步,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今年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晋中央及市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
第三步,县、区政府检查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县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步,市级督查指导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分工安排,针对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垂直监督和指导,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实施针对性督查。
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对各县、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对口集中督查。市级督查比例为:一类企业70%,二类企业50%以上,三类企业30%以上。
第五步,“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
各县区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县(区)和市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县区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在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确定每一步骤的时间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巩固去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整改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去年专项整治工作没有解决和遗留的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切实取得深化、巩固、提高的效果。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朔政发〔2009〕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4.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市政府已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8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各级财政要专门列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所需经费,对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要认真核算及时到位,保障专项整治所用车辆、设备和人员费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5日前要续报“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市有关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在去年整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实际尽快制定各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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