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制定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有关办理环节如下: 对于合格的《申请表》,进行登记、编号,并认真填写《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见附件2) 。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办公厅在《办理单》“办公厅分办意见”一栏中注明:“不属于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在《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见附件3)中说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办公厅在《办理单》“办公厅分办意见”一栏中提出具体承办部门,并将《申请表》、《办理单》一并转至承办部门办理。 办公厅要加强同相关承办部门以及法律审查和保密审查等部门的沟通,严格对《申请表》要素和申请内容的审查,避免不应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入办理环节。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理由,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申请表》、《办理单》退回办公厅。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指定专人尽快办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且可以公开的,承办部门草拟给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上应明确有关保密的意见,注明“以上答复意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议公开”,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承办部门认为信息公开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办理,送政策法规部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政策法规部。对于承办部门认为信息公开过程中不涉及法律问题,无需进行法律审查的,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办理,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 2.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别处理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起草给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中同时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内容和理由。《答复意见》上也应明确有关保密的意见,注明“以上答复意见中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议公开”,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部分公开,已办理,送政策法规部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政策法规部。 3.如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不予公开,但需在《答复意见》中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不予公开,已说明理由,送政策法规部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政策法规部。 4.如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银监会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办理,送办公厅”,并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办公厅。 5.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应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信息不存在,送办公厅”,并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送办公厅。 6.部门办理《答复意见》时,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环节办理时限之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承办部门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以上公开的信息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意见,并取得其同意,建议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同时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以上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建议公开”。此后,承办部门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以及第三方关于信息公开的意见送政策法规部。 因征求第三方意见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部门应当报告办公厅,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厅通过信件、电话或电子邮三、法律审查环节本环节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银监会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审查工作由政策法规部负责。政策法规部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审查。 对已通过法律审查需要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策法规部在《办理单》“法律审查情况”一栏中填写“已通过法律审查,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和法律审查意见送保密办;对已通过法律审查不予公开的,政策法规部在《办理单》“法律审查情况”一栏中填写“已通过法律审查,不予公开,送办公厅”,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和法律审查意见送办公厅。 对未通过法律审查的,政策法规部在《办理单》“法律审查情况”一栏中填写“未通过法律审查,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并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以及法律审查意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同时将情况报告办公厅。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办理单》、修改后的《答复意见》重新送政策法规部进行法律审查,并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根据法律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送政策法规部审查”(修改时间不计算在本环节办理时限之内)。如修改内容涉及征求第三方意见等情况,需要延长修改期限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政策法规部沟通,并报告办公厅。 法律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部应加强同承办部门和办公厅的沟通与协调。 银监会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银监会保密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保密办承办。保密办收到政策法规部或承办部门转来的《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和《法律审查意见》等有关资料后,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四。 对通过保密审查的,保密办在《办理单》“保密审查情况”一栏中注明:“已通过保密审查,送办公厅”,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法律审查意见》和《保密审查工作单》送办公厅。 对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保密办在《办理单》“保密审查情况”一栏中注明:“未通过保密审查,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将《申请表》、《办理单》、《答复意见》、《法律审查意见》以及保密审查意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同时将情况报告办公厅。 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意见》的修改工作。 对于需要法律审查的,承办部门将《申请表》、《办理单》、修改后的《答复意见》重新送政策法规部进行法律审查,并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根据保密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送政策法规部审查”。政策法规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查,在《办理单》“法律审查情况”一栏中填写“已通过法律审查,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并将通过法律审查的《申请表》、《办理单》、修改后的《答复意见》和《法律审查意见》送保密办。 对于无需法律审查的,承办部门将《申请表》、《办理单》、修改后的《答复意见》重新送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并在《办理单》“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一栏中填写“已根据保密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以上修改等环节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环节办理时限之内)。 保密审查过程中,保密办应加强同承办部门、政策法规部和办公厅的沟通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