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朔州监管分局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朔州监管分局委员会(以下简称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工作,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领导和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中国银监会、山西银监局党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在中国银监会、山西银监局党委领导下工作,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党委成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发挥党委的整体作用和每个成员的积极作用,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提高党委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坚持分局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分局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分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担负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银监会、山西银监局党委的决策部署,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银监分局各项工作领导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银监会、山西银监局、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总支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系统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等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建议;
(五)重大决策、党内法规、重要文件以及领导同志代表党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等事项;
(六)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和执行等事项;
(七)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应当严格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严格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应当加强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的领导,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持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朔州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用人责任、纠正责任、监督责任、支持责任和管理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党总支工作的领导,支持党总支履行对各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及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严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守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书记主持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重要文件。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委书记外出时,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书记指定党委委员主持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应当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应当坚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朔州银监分局党委每年至少向上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总支和各支部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以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公开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除声明属个人学术思考外,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工作分工由党委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报党委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八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银监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党委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请非党委成员的领导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如对重要问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日常事务和记录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党委会议记录要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理由、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山西银监局党委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反馈,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应按照上级党委要求进行述职,报告履职情况。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定期组织党总支对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每年由党总支对各支部书记进行履职考核,纪委、党委部门参与。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与支部履职情况报告、组织生活会结合开展。
第二十七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委成员要承担相应责任,接受责任追究: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造成后果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委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党委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规则,或者在其他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党委书记要承担相关责任,接受责任追究。
党委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要终身承担相应责任,接受责任追究。
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如受到责任追究可提请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条 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总支及各支部的领导。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规则的支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朔州银监分局包括朔州银监分局机关以及各银监办。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朔州银监分局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